(2013)复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杜凤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英,牛凤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英,1961年11月26日岀生。被执行人牛凤鹤。申请执行人杜凤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凤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为19200元及利息,剩余执行标的为192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