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一×与郭二×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一×,郭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郭一×,无职业。被执行人郭二×。申请执行人郭一×与被执行人郭二×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16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助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