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杨进姜与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姜,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同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杨进姜,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善建、张必燕,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艺文,总经理。原告杨进姜与被告厦门��咧咪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振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进姜的委托代理人张必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进姜诉称,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系经营KTV及零售预包装食品的公司,自2011年起多次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但未及时付清货款。2012年11月12日,经双方对账,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确认截至当日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15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250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杨进姜购买装修材料,双方于2012年11月12日结算,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杨进姜货款4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杨进姜收执。《欠条》载明:“兹有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至2012年11月12日截止累计欠杨进姜装修材料货款人民币肆拾萬圆整(400000)。附有送货清单。欠款人: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日期:2012年11月12日”。《欠条》上的欠款人处加盖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公章。之后,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支付货款15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2500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杨进姜举示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当庭举证���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审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截止2012年11月12日尚欠原告杨进姜货款400000元,有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欠条》为证,杨进姜举示了《欠条》原件,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故杨进姜主张的欠款事实可予以认定。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在出具《欠条》之后仅偿还货款15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250000元未清偿。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属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亦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责任。杨进姜诉求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5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杨进姜诉求以拖欠货款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未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应自《欠条》出具之日即2012年11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进姜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杨进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637.5元,由被告厦门哆咧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晓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