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周计法与寇贵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计法,寇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周计法。被执行人寇贵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计法与被执行人寇贵成[(2013)甬北庄民初字第18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