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高某某(身份证号),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代理人成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身份证号),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申红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