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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高某某(身份证号),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代理人成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身份证号),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申红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