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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三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哲诉被告辽中县环保局、辽阳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海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辽中县环保局,辽阳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海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364号原告陈哲,现住北镇市中安镇羊。委托代理人陈维民,系辽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辽中县环保局,地址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李广兴,职务系局长。被告辽阳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灯塔市五星镇。法定代表人解国彪,职务系经理。被告赵海昌,男,46岁,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哲诉被告辽中县环保局、辽阳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海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殿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