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邢台圣柯达机电设备经销处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圣柯达机电设备经销处,河北恒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圣柯达机电设备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锦绣中华物业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331014-8。被执行人河北恒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北街17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2820-7。邢台圣柯达机电设备经销处诉河北恒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邢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台圣柯达机电设备经销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台圣柯达机电设备经销处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明亭执行员 李相国执行员 安月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