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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传华与赖作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华,赖作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74号原告谢传华。被告赖作强,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华诉被告赖作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传华于2014年2月10日以被告赖作强已自行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传华以被告赖作强已自行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传华承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