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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与郭妹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燕,郭妹仔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9号原告高海燕,女,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琴,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妹仔,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燕诉被告郭妹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燕于2014年2月10日以与被告郭妹仔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海燕负担。审判员  欧阳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骆林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