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裁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高杨支付工程款、设备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裁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法人代表:马皓月,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杨。申请执行人郑州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高杨支付工程款、设备款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高杨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杨的银行存款4191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杨相应价值41910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杨中银审 判 员 秦光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领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