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永顺与贾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顺,贾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顺,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有杰,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永顺申请执行贾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顺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王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