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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永顺与贾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顺,贾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顺,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有杰,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永顺申请执行贾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顺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王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