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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朱剑瑛与徐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剑瑛,徐晓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朱剑瑛,女,1952年11年26日出生。被告徐晓波,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朱剑瑛诉被告徐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剑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剑瑛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