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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俞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俞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29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中民时代广场B座31楼。负责人陈劲,总裁。被执行人俞菁。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俞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8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678.07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28.0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