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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印霞与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杨印霞,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法定代表人:何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印霞,女,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审被告:山东露易莎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何书赢,总经理。上诉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2013)聊东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杨印霞妥善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是上诉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14元减半收取4557元,由上诉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孙久强审判员 杜宏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