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汪宝润与李秀丽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宝润,张野,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洮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汪宝润,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张野,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李秀丽,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汪宝润申请张野、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张野、李秀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白洮执字第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