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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汪宝润与李秀丽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宝润,张野,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洮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汪宝润,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张野,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李秀丽,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汪宝润申请张野、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张野、李秀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白洮执字第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