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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玉发与黄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发,黄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张玉发,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黄玉聪,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玉发与被告黄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玉发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