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张玉发与黄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发,黄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张玉发,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黄玉聪,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玉发与被告黄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玉发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燕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