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潘世忠与刘海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四裁字第00592号申请人潘世忠。申请人刘海萍。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潘世忠、刘海萍消费维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尤小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世忠、刘海萍因消费维权一事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经襄阳市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刘海萍于2013年12月30日前补给潘世忠差额款687元;二、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永不反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书记员 辛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