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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双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魏光猛与程丹丹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双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律某某。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律某某、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2008年10月份,经人介绍,我和被告程某某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2009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叫程某一,2009年9月24日出生,次子叫程某二,2012年10月17日出生。由于婚前我和被告分住两地,彼此之间了解不深,加之草率结婚,结果导致我们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培养起来,并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时至今日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维护我的婚姻自由权利免遭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子程某一由被告抚养次子程某二由原告抚养。被告程某某辩称,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并且相互之间有了充分的了解,原告愿意做上门女婿到女方家居住,并且承担起做儿子的责任,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并且生育两个儿子,两人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保护原被告婚姻感情不受侵害,被告不同意离婚,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原告向法庭提出离婚是因为夫妻之间观念不一致所致,是指原告改变了长期在女方家居住承担起做儿子的想法,要求女方到安徽宿州居住,女方没有同意,因此,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4日生长子程某一,2012年10月17日生次子程某二。原告魏某某系入赘至被告程某某处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魏某某认为婚生子均随被告程某某姓,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感情不合而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相处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子,应属美满家庭。原告魏某某此次虽称婚生两子均随被告程某某姓、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随哪方姓并不能说明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同时原告魏某某也未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改变观念,多沟通、理解,双方有和好可能,所以原告魏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