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明军与深圳市传世机械有限公司,朱小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军,深圳市传世机械有限公司,朱小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李明军,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桂林,深圳市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杨,深圳市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传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一路西侧陇华科工贸公司工业南区2栋F区。法定代表人张敬文。被告朱小林,系深圳市福田区火眼电子商行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军诉被告深圳市传世机械有限公司、朱小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170090.9)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明军司因与被告庭下和解,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军在本案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李明军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李明军。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天一(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