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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邵波与丛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波,丛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邵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丛德胜,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波与被执行人丛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