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邵波与丛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波,丛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邵波,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丛德胜,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波与被执行人丛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