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立丰、张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立丰,张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江岸东城中央3幢负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372-X。法定代表人:王达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立丰,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樱,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丰、张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威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