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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涛与刘理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涛,刘理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姚涛。被执行人刘理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理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理仁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理仁至今尚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理仁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理仁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