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廖健生与被上诉人廖署生因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健生,廖署生,罗艳玲,廖含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健生。委托代理人叶灵贤,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喜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署生。委托代理人刘恩洪,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罗艳玲。原审第三人廖含英。上诉人廖健生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吕伟文参加评议,于2013年12月1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廖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灵贤、何喜红,被上诉人廖署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恩洪,原审第三人罗艳玲、廖含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还有遗产没有列入遗嘱中,应对全部遗产予以查明,因上诉人对遗嘱有异议,应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原判对遗产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审 判 员 吕伟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