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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李某。被告: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纪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