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兴明与付宝贵、顾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明,付宝贵,顾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徐兴明,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宝贵,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顾敏丽,女,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原告徐兴明与被告付宝贵、顾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明的委托代理人朱国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宝贵、顾敏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兴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付宝贵曾担任过原告的康复医生、被告顾敏丽也随在原告公司工作。因两被告在外举债急需资金偿还,于2010年12月3日,被告付宝贵被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26日,又向原告借款26万元,承诺于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1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总计3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上述借款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3万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付宝贵未答辩。被告顾敏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被告付宝贵向原告徐兴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2010年12月3号借徐兴明肆万圆整”。2011年8月26日,被告付宝贵又向原告徐兴明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今向徐兴明借款金额贰拾陆万元,还款日期2011年12月30日前还壹拾万元、另壹拾陆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由于被告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付宝贵与顾敏丽被于2009年11月25日在苏州市虎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2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凭证,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徐兴明持有被告付宝贵向其出具的二份借条为凭据主张其还款,由于被告付宝贵拒不到庭陈述事因,但此借条作为有效证据,至今未见还款记录,故可认定此借条真实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付宝贵至今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为此被告付宝贵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部分,因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其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故,其中4万元借款系无定期应以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8月14日为起算时间;26万元借款以原告主张的被告承诺最后一期还款日的次日为起算时间,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认为借款发生时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顾敏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另一方对该债务仍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顾敏丽对此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兴明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付宝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兴明逾期还款利息(其中4万元从2013年8月14日起,26万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三,被告顾敏丽对被告付宝贵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50元,由被告付宝贵、顾敏丽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武佩吉人民陪审员 张伟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