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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55年5月18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河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渊舟,男,1959年10月11日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高级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绍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华,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俊喜,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张振国,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怀德,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山,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渊舟,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怀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