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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催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催字第00031号申请人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1797168-3。法定代表人安宁。委托代理人吴韶华,女,汉族。申请人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1030005220727417,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重庆华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营业部、汇票号码为1030005220727417,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藜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