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锡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锡江,杨松,深圳市富顺鑫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赵锡江。被执行人:杨松。被执行人:深圳市富顺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辉花园031栋105A。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理过程中查明杨松所有的粤B×××××货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参加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车上责任(乘客)商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松所有的挂靠在深圳市富顺鑫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粤BH04**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的车上责任险(乘客)商业保险理赔款6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辛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