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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民四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魏春浩、赵汶晶与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魏春浩,赵汶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四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苏会斌。委托代理人耿延滨,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春浩,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汶晶,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德强,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秀芝,女,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市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市东办事处)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东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耿延滨、张小强,被上诉人魏春浩、赵汶晶委托代理人赵德强、金秀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英波代理审判员  高立俊代理审判员  王正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