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周笑萍与陈茵、朱爱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笑萍,陈茵,朱爱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周笑萍。委托代理人:张建齐。委托代理人:徐佳侃。被告:陈茵。被告:朱爱娣。委托代理人:陈珺。原告周笑萍诉被告陈茵、朱爱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苏仲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后因本案涉及杭州市上城区锅子弄28号房屋权属问题,由杭州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调查处理,故于2013年7月5日经裁定中止审理,现已经恢复审理。原告周笑萍起诉称:原告从第三人处购得位于上城区锅子弄28号房屋,于2006年11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2月25日,由上城区地名委员会核发证号“AA01375206”的门牌号。2011年底,原告发现该房屋入口处设置入户铁门一扇并锁死封闭,导致无法正常进入室内,其后发现房内被堆放闲杂物品。经向当地居委会核实,并经两被告自认,该铁门系两被告购买、设置,室内物品亦归其所有。经多次协商,两被告始终拒绝拆除铁门、保障原告正常通行及清理室内杂物的要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位于上城区锅子弄28号房屋入口位置的铁门,停止对该房屋的使用、占有等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损失暂计20000元(按每月1500元房屋使用费自2012年1月计至判决确定之日,之后以同样方式计至实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出具杭房撤字(2014)第1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周笑萍名下的上城区锅子弄28号房屋登记。因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周笑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