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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鑫与戈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戈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鑫,女,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老鸦庄镇吉家房村,身份证号:1525271990********。委托代理人李登云,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海龙,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福源里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7241987********。原告李鑫与被告戈海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鑫、被告戈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鑫诉称,2007年我与被告读高中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5月3日读大学时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我无端猜疑,导致我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戈海龙辩称,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读书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5月3日结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2013年10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可以通过充分的沟通予以化解,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双方要多注意感情上的交流和沟通,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取得对方的理解,共同维持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炜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