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台民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台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