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终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与彭海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彭海林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健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中俊、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林,男,汉族,1935年3月28日生,常州市人。上诉人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因与上诉人彭海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审 判 员 罗希夷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筱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