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林文珠与安溪鸿业房地产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珠,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林文珠,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少瑜,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谢文华,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珠与被执行人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2011)安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文珠要求被执行人安溪鸿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2月15日起按总房款216840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文珠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查封,但仍需协调处理,不能及时办结,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