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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高某。被告郜某甲。原告高某与被告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8月28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郜某乙。婚后感情开始还行。2013年2月28日因原告阻止被告晚上喝酒,被告不听劝阻,还用手机砸到了原告,2013年9月16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让被告照顾婚生女儿郜某乙,被告不愿照顾,并冲原告的小腹踹了两脚,原告当时已怀孕,原告当晚就发现出血、肚子疼。2013年9月17日上午原告叫着被告母亲陪原告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胎停育,晚上12点原告肚子疼的厉害、出血过多、流产。2013年12月18日因孩子发烧、上吐下泻在矿区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不但不照顾孩子,连孩子住院费都不出。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郜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未破裂。2013年9月16日下午因看孩子的问题与原告拌嘴,当时没有控制住脾气我打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郜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2013年11月13日原告离开住所,双方分居。原告就其离婚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已记录在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他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二年多,并生育子女,建立了夫妻感情;生活中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经开庭审理也无感情破裂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离婚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自己承担败诉的后果。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郜某甲离婚。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晓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