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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俞海、戴水莲与肖火火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海东,戴水莲,肖火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海东,男,汉族,住长汀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水莲,女,汉族,住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火火,男,汉族,住长汀县。上诉人俞海东、戴水莲因与被上诉人肖火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3)汀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俞海东、戴水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海东、戴水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小鹏代理审判员  陈小曼二○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廖毓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