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帅、姚兴利与被执行人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邹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惠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