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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琪、张秀琴诉金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琪,张秀琴,金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林琪,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张秀琴,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金新明,住浙江省东阳市。林琪、张秀琴诉金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1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新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共9套房产。金新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琪、张秀琴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金新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延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