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好海、庞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好海,庞桂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59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宗银,联社新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唐好海,男,44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庞桂春,女,54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好海、庞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好海、庞桂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元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