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陈祉烨等九人与三亚中体万通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九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祉烨,魏瑛,矫书新,许兴鸿,武爽,罗凯,谢也平,周传武,张学娇,三亚中体万通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陈祉烨,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女,住址:三亚市xx路**房。申请执行人魏瑛,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女,住址:三亚市xx区**房。申请执行人矫书新,公民身份号码2xxxxxx,男,住址:三亚市xx区xx路**房。申请执行人许兴鸿,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男,住址:三亚市xx区xx路**房。申请执行人武爽,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女,住址:三亚市xx区**房。申请执行人罗凯,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男,住址:海口市xx区**室。申请执行人谢也平,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女,住址:三亚市xx区**房。申请执行人周传武,公民身份号码2xxxxxx,男,住址:三亚市xx区xx路**房。申请执行人张学娇,公民身份号码1xxxxxx,女,住址:三亚市xx区**房。被执行人三亚中体万通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x区xx室。法定代表人吴振绵,男,该单位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祉烨等九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亚中体万通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九案,因为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并案执行,统一使用案号为(2014)城执字第1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劳人仲调字(2013)71、72、73、74、75、76、77、78、7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三亚中体万通奥林匹克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已将存款转入其股东三亚明申实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上。经查,被执行人股东三亚明申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得到顺利实现,本院作出(2014)城执字第120-4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股东三亚明申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xx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且被执行人股东三亚明申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为其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扣划在本院当事人账户的被执行人股东三亚明申实业有限公司存款xx元中的9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祉烨、1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瑛、4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矫书新、1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兴鸿、5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爽、5x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凯、6x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谢也平、7x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传武、8xxx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学娇、剩余款项1xxx元为执行费交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缴费账号:xxxxxx、开户行:三亚农行营业部、开户单位: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13)71、72、73、74、75、76、77、78、7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新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庆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