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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8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杨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7号8D室。负责人丁永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B楼320室。法定代表人丁永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元瀚南京分公司)、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瀚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元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在原告处投保了多份进出口货物运输险,并约定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保险费,双方一直合作良好。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元瀚南京分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保险费,元瀚南京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元瀚南京分公司仍未付款。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系被告元瀚公司的分支机构,元瀚公司应对元瀚南京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保险费46742.7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9月26日起的利息。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元瀚公司未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多次在原告处投保进口运输险。2013年3月11日,元瀚南京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元瀚南京分公司至2013年1月底共欠原告46742.75元。审理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交易惯例为三个月结算一次,合作关系一向良好。但元瀚南京分公司在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投保后,未按约支付保险费,经原告催要后,元瀚南京分公司出具欠条。现元瀚南京分公司搬离了原经营地点,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发票记账联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元瀚南京分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元瀚南京分公司向原告投保后,未支付保险费,现原告要求元瀚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6742.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元瀚南京分公司系元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元瀚南京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由元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46742.7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偿还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69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汪 珂人民陪审员  周琪宝人民陪审员  韩中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栾昕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