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何巧月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巧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巧月,系台山市台城嘉禾酒店的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林秀娟,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巧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庭前发出传票,定于2014年1月23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何巧月于2014年1月14日签收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巧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上诉人何巧月负担。上诉人何巧月上诉时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975元,本院退回48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宇俊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肖文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