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法定代表人:王运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平,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71号明远楼6楼。法定代表人:吴景华,总经理。本院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55000元。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