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梨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审判员 王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