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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成利与孙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利,孙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李成利,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逊,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成利诉被告孙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利及其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利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4分,如到期不付则一月违约金为1000元,超过一个月未还加收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偿付损失,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22日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合计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21日,被告以小孩上学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数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1日,并约定到期不付按4分计息,若到期未还清借款,一月内违约金每天一万元,若超过一月未还加收20%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转账48000元,被告为原告书写50000元收条一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被告孙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数额以实际交付贷款数额为准。就本案而言,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银行转账凭证,本院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借款合同及收条所载金额为50000元,但原告仅通过银行转帐48000元,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余2000元已实际交付,因此,本院确认借款数额为4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21日,现期限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就本案而言,对于48000元的借款双方约定到期不还按4分计息,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一个月内违约金为每天一万元,如超过一个月未偿还加收20%的违约金。本案当事人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违约金,且其标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2年1月22日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成利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止,以30000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孙逊负担(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正辉代理审判员  林佳锟人民陪审员  胡殿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沥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