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坪民初字收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坪民初字收第00101号原告石某某,女,1967年7月12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被告胡某某,男,1963年6月2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原告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以需要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有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冉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