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新毛、张玉新与张新来、淮南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毛,张玉新,张新来,淮南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毛,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淮南市建材二厂下岗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新,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淮南市建材二厂下岗职工。两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来,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淮南市建材二厂下岗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冯依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新毛、张玉新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新毛、张玉新于2014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新毛、张玉新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新毛、张玉新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133号民事裁定;三、准许上诉人张新毛、张玉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新毛、张玉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轶男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0一四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汪传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