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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庞福德诉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福德,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庞福德,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风民,职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福德诉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福德撤回对承德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瀚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判员  邓立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