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周炎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周炎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代表人王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小强,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袁淑苹,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员工。被告周炎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周炎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许 前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