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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洛商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华昶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昶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商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无锡华昶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昶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镇。被申请人无锡市超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工业园南。申请人华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超群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09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超群公司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变卖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臻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佳 搜索“”